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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社会结构简述(一)未完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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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高级和中级官员的俸禄名目多,数额大,而低级官员却非如此。

正一品宰相的俸禄,每月有料钱三百贯,每年春冬有绫四十匹,绢六十匹,冬绵一百两,春罗一匹,每月禄粟一百宋石,傔人衣粮七十人,每月薪柴一千二百束,炭一百秤(每年十月至第二年正月二百秤),每年盐七宋石。

从九品武官三班奉职(承节郎)和三班借职(承信郎)只每月料钱四贯,每年春冬有绢六匹,钱四贯。从九品文官迪功郎每月料钱十二贯,茶汤钱十贯,米、麦各一宋石五宋斗。

总的来说,宋代官员,无论高级低级,都是享有特权的人上人,即使是低级官员,也拥有仆役,所谓贫寒,也只是相对于高层而言的贫寒。

他们仅从政府处,便可获得名目众多的福利。

如俸禄(料钱和衣赐)、职钱、禄粟、傔人衣粮或餐钱、茶酒厨料、薪、蒿、炭、盐、马匹的刍粟、添支料钱、厨食钱、折食钱、添支钱、添支米、茶汤钱、职田等,难以悉数。又如有公使钱,即公用钱,实际上也供官员私使或私用。

除了物质上的直接回报外,官户们还享受荫补,减免某些税役的特权。

宋代本规定官、民户一体施行,不得挟势避免。

若官户违法不纳税赋,也要受刑,但在执行过程中,往往由管理田庄的幹人代受。

于是如下之法,也就成了空谈。

诸输税租违欠者笞四十,递年违欠及形势户杖六十,品官之家杖一百。

唯有像范仲淹此类正臣,才重视奉公守法。

“闻夏税倚阁,如户等该得,即将绢卖来,纳田契税钱。如不该得,即且纳税。”

到南宋时期,权贵们免税的情况已经十分严重。

在庆元府,史弥远等权贵府第“免敷”“五百二十二石六斗二升四合四抄”正麦,“一千九百三十二石四升二合”折变糯米,而当地夏税正麦计二千四百零四宋石多,秋税折变糯米计九千五百四十八宋石多。

除此之外,官户在役钱、和买、和籴、科配、夫役、职役、兵役、减免刑罚等方面,也有颇多的优待。

除了优待之外,宋代的官户们也受到多种限制。

限田。按宋朝“祖宗之制”,“侍从官、〔待〕制以上,不得广置产业,与民争利”,但未确定占田的具体限额。刘安世解释说:“苟非殖货太甚,则是法所不禁。”

禁止地方官在所任州县拥有田产。南宋后期《吏部条法》说:“诸注官(不厘务非),不注寄居及本贯州(因父、祖改用别州户贯者同,应注帅司、监司属官,于置司州系本贯及本路寄居者准此),不系寄居及本贯州,而有田产物力处亦不注(宗室同)。”

禁止“官守乡邦”。本地人不得任本地官,前代已有禁约。

禁止承买和租佃官田。宋真宗大中祥符时,“申禁内外群臣市官田宅”

禁止放债取息。宋真宗大中祥符时记载:“先是,诏禁命官取息钱,犯者勿偿。大理寺丞、知考城县皮子良贷京师民钱十七万,到官即自首。上恶子良无行,宪司鞫问,法当赎铜,命停官。”

禁止经营场务、河渡、坑冶等。宋时如酒坊、河渡之类,允许私人经营,向官府缴纳钱财。宋真宗诏:“两京、诸路场务、津渡、坑冶等,不得令仕宦之家该荫〔赎〕人主掌。”

禁止私营纺织业。宋徽宗政和时规定,“诸在外见任官如私置机轴,公然织造匹帛者,并科徒二年”,“许人告,立赏钱二百贯,及许越诉”

禁止向官仓出粜私粮。宋太宗诏允许“客旅”向开封官仓出售粳米等,但“所有食禄之家并形势人并不得入中斛斗,及与人请求折纳,违者许人陈告,主吏处死,本官除名贬配”

禁止私设刑狱。《庆元条法事类》卷75《刑狱杂事》规定:“诸形势之家(豪民同)辄置狱具,而关留人者,徒二年,情理重者奏裁,许彼关留人越诉。”这当然也应包括官户在内。

但很多时候,所谓禁令,只是一纸空谈。

官户兼并田地的方式,与其他地主并无多少差别,但官户挟有权势,更便于强占和强买田地。

由于宋时地主占有大部分耕地,故官户的主要兼并对象应是地主的田地,而非农民的田地。

宋高宗时,同知枢密院事周麟之“父尝为常州富人邵伸门客,死之日,邵家借以吉地安葬”,不料周麟之后来居然霸占坟旁的土地。他又“贷钱与强知文者,乘其急而索其数倍之息,得田四百亩”。

汤思退号称“养家宰相”,仅一次就勒索官员石邦哲“千亩之田”。

在官户的田地中,皇帝赐田和侵占官田也是其重要来源。某些官户得到皇帝赐田,这是除僧寺道观外,其他地主无法享有之特权。最近转码严重,让我们更有动力,更新更快,麻烦你动动小手退出阅读模式。谢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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